校车超员20%怎么处理入刑(校车超员入刑立案标准)

4月27日上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接送学生车辆超员案。法院经审理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当地交警部门称,这是广西首例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被判刑的案件。

校车超员20%怎么处理入刑(校车超员入刑立案标准)

公诉人认为徐某作为来宾市兴宾区北五村某幼儿园校车业务驾驶员,负责接送在该幼儿园学习的学生上学和放学。3月11日17时许,幼儿园放学时,徐某明知幼儿园校车(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员7人而搭载22人离开,结果在北五加油站路段与对向驶来的一辆五菱普通客车碰撞。事故造成校车内的2名学生分别左脚、右脚轻微骨裂,2名轻微皮肤挫伤,以及五菱普通客车上3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根据各方面证据,认定五菱普通客车承担全部责任。3月13日,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4月19日,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公诉人指控经调查,徐某驾驶小型客车接送幼儿经常发生超员超载的情况。徐某驾驶校车严重超员载客上路行驶,已经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犯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来宾市数百名幼儿园园长、校车司机、交警、教育部门和群众旁听了庭审。 兴宾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当庭作出前述判决。

校车超员20%怎么处理入刑(校车超员入刑立案标准)

校车超员20%怎么处理入刑(校车超员入刑立案标准)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校车或客车严重超员、超速纳入“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校车、客车及危化品运输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纳入“危险驾驶罪”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新增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即: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说如果校车、客车及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将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校车客车司机师傅们,慎重啊!

来源:综合广西新闻网、平安广西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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