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嫖娼事后处罚500有影响吗(男性嫖娼半年后被抓怎么处罚)

从法律角度来说,嫖娼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若运气不佳,不幸被警察抓获,法律后果是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罚款最高5000元,行政拘留最多15天。

但是,千万不能这样想当然地以为嫖娼就仅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因为,一不小心,嫖娼这一治安违法行为就可能上升为强奸这一刑事犯罪行为。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嫖娼其实也是一门技术活,因为搞不好就会跨越强奸的红线。

男性嫖娼事后处罚500有影响吗(男性嫖娼半年后被抓怎么处罚)

按国内目前法律,嫖娼可能会变成强奸的常见情形,有这么几类:

明知嫖娼对象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按强奸论处

两名男子在某休闲场所准备嫖娼,组织卖淫者向他们介绍了一位13岁的幼女。在发生性关系之前,该幼女向两名男子告知了自己的年龄,但两名男子还是与该13岁的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该起“嫖娼”事件被公安机关查获,最后,经过一年的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该两名男子犯强奸罪,并分别判处两名男子有期徒刑5年。

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处。也就是说,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幼女本人出于自愿,即使行为人未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进行强迫,但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都直接构成强奸罪。

按照《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知”的判断标准有三: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不论行为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一律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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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年富力强,持续时间太久,失足女拒绝继续发生性关系,男子仍不停止,那么对失足女明确拒绝之后仍进行的性行为,男子涉嫌强奸

朱某是一名大学生,在其居住的地方附近,遇到正在招嫖的牛某,双方经过协商,朱某和牛某达成了100元一次的嫖娼协议。或许因为年少气盛,朱某20分钟还没有偃旗息鼓,牛某为接下一单生意,催促朱某快一点结束,并说一般人都是5分钟就结束了,有这时间她都可以做好几单了。但朱某正兴致勃勃,对牛某的催促未予理会。于是牛某不乐意了,并明确拒绝继续发生性关系,结果朱某生气了,打了牛某几拳,并且继续与牛某发生了性关系。最后,法院判处朱某犯强奸罪,似锦的前程就因为“几秒钟的快活”而被葬送,这就是不懂法的代价。

朱某之所以构成强奸罪,首先,是因为嫖娼本身是违法行为,朱某和牛某之间的“嫖娼协议”是无效的。无论双方事先有没有约定嫖娼的时间、约定的嫖娼时间是多久、约定嫖娼完成的标准是否为射精等,该等约定都属无效。在嫖娼交易进行过程中,只要女方明确拒绝继续发生性关系,而男方又没有停止,那么就违背了女方的意愿,此时嫖娼就会转化为强奸。

其次,牛某的失足女身份不可以成为否定朱某在牛某明确拒绝之后的性行为就不是强奸行为的事由。刑法上的强奸罪所要保护的对象是全体女性,不因女性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失足女的身份,不是阻却男方对其构成强奸的事由,更不能以失足女的身份就推定其同意所有的性行为。

最后,虽然朱某和牛某双方一开始处于卖淫嫖娼的状态,但是在卖淫嫖娼进行过程中,只要女方表达了拒绝,男方还不停止并且继续发生性关系,那么对于女方拒绝之后的性行为就属于侵犯女性的性同意权和性自主权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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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事先约定2000元一夜发生5次性关系,女方在第4次性关系之后拒绝发生第5次性关系,男方强行进行,那么对第5次发生的性关系,男方涉嫌强奸

王某在一款社交软件上认识了号称空姐的张某,并对张某的照片“一见倾心”,后来终于成功约到张某出来吃饭,他们约定以500元的价格发生关系。事后,王某觉得张某各方面都很不错,于是就提出周末跟张某来一次包夜,约定发生性关系次数不限,两人最终以2000元的价格成交。周末那天晚上,王某跟张某发生了四次关系之后,张某很疲惫,正打算睡觉,而王某却要求再次发生关系。此时的张某拒绝发生关系,她说自己太累了,想要睡觉。可王某却不依不饶,他跟张某说既然约定了包夜,就应当配合我发生关系。王某不顾张某的反抗,强行与张某发生了第五次性关系。张某被王某折磨得难以入睡,于是张某就报警了,并控告王某强奸自己。王某气愤的拿出了自己和张某的聊天记录,愤怒的跟张某说:“我这不是强奸,咱们说好的包夜,我只是嫖娼而已,不要欺负我不懂法律。”

王某的行为算不算是强奸罪呢?答案是“算”!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王某和张某的“包夜协议”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包夜协议”无效,进而“包夜协议”所约定的“不限次数”显然也无效。那么,王某第五次与张某所发生的性行为,是在张某明确拒绝之后强行发生的,违背了张某的意愿,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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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想不戴套发生性关系,失足女明确拒绝,男子仍然不戴套与失足女发生了关系,涉嫌强奸

唐某通过朋友得知有一个小区里面的养生馆,可以为男士提供一些特殊服务,于是唐某就前去该养生馆与里面的女技师进行交易。当时女技师黄某认为,戴套会更加安全一些,但是唐某认为,戴套会影响自己的体验,于是拒绝了黄某的这一要求。黄某在听到唐某这么说之后,决定停止双方的交易,拒绝发生性关系。唐某在被拒绝之后,恼羞成怒,并强行不戴套与黄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黄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最终,法院判决唐某犯强奸罪。

按照刑法规定,是否构成强奸罪,主要看性行为发生时是否违背了女性的意愿。强奸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和性自愿权,不因失足女这一身份而有所不同。唐某在失足女黄某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强行与黄某发生性关系,显然违背了黄某的意愿,构成强奸。

明知道对方是被强迫卖淫,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

赖某在一酒吧喝酒娱乐,期间男子周某向其搭话,问其是否要嫖娼。赖某询问价格,周某告知其2000元,经讨价还价,最终双方约定以1970元达成交易,赖某通过手机向周某支付了1970元。随后,周某将赖某带至一酒店内。赖某进入房间后发现,女子韦某已经在房间内。在与韦某聊天过程中,赖某得知:因与女方韦某发生矛盾,周某便伙同其他人抢走了韦某的手机,并强迫她卖淫,她不是自愿的。但赖某想,自己已经花了1970元,如果不发生关系,自己就亏了。因此,赖某在明知韦某是被迫卖淫的情况下,仍与韦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周某等人被抓获,并根据周某的供述将赖某一并抓获。赖某最终被法院判决犯强奸罪。

可能很多人认为,赖某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所以不构成强奸。

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法律条文还有个“其他手段”。司法实践中,只要发生性关系未得到女方同意,就属于强奸。即强奸罪的认定只看一点: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了女方意愿,只要违背了女方意愿,就可以认定为强奸。

上述案例中,赖某一开始的主观意图是嫖娼,但在韦某告知他自己是被强迫的以后,嫖娼行为就已经不存在了,因为卖淫嫖娼是双方的合意。所以,赖某在明知韦某是被强迫卖淫的情况下,仍与韦某发生性关系,已经违背了女方意愿,构成了强奸罪。

男性嫖娼事后处罚500有影响吗(男性嫖娼半年后被抓怎么处罚)

嫖娼不支付嫖资或者少支付了嫖资,男方是不是涉嫌以欺诈手段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

王某,今年刚刚18岁,是名失足女。2020年7月中旬,男子胡某在网上加王某为好友,两人约定以800元的价格“过夜”交易。7月29日,两人见面准备交易时,胡某提出先付400元,离开时再付400元。王某同意并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可让王某没想到的是,性关系完成之后,胡某竟然不认账了,不想支付剩下的400元嫖资,王某多次向胡某讨要尾款,胡某都没有支付,更奇葩的是,胡某在半夜还趁机跑了。于是王某一气之下,便报警称被胡某强奸。

胡某少支付了嫖资,构成强奸罪吗?答案是不构成!

嫖娼不付钱或者少付钱,既不是欺诈,也不是强奸。

首先,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上面已经提到,由于卖淫嫖娼违法,因此双方之间所约定的交易价格是无效的,所欠的嫖资跟所欠的赌债一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

其次,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调的是行为时的态度,而并非事后的态度。王某和胡某两人在发生性关系时,完全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女方愿意性交易,男方愿意付出金钱,胡某并没有违背王某的意志,也不受王某事后态度的影响,所以说两人的行为仅属于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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