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车库归属权如何认定(车库归属权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

第356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357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注:根据前2款规定,房子没有卖给业主之前,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但是,因为开发商把房子卖给业主之后,产权也就转移到业主头上,所以,地下车库就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不属于开发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2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5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注:根据前2款规定,因为,人防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就像土地权属于国家所有一样,所以,人防工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平时由投资者(业主)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业主)所有;所以,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共有。】

第8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20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第22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57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58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统计。

第59条:

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注:根据前款规定,因为,开发商没有地下车库的产权,所以,物业服务公司以开发商的产权为由,(物业服务公司没有任何理由,无法律依据)二次收取业主的停车费,属于重复收费,而且,物业服务公司收取外来车辆的停车费,除去成本之后,剩余的费用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

每个小区是否相同,不知道,只是自己的小区就是这样。

开发商应该知道法律法规,但是,业主不知道法律法规,所以,欺负你,就是:顺理成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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