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虐待儿童(虐待儿童罪量刑标准民法典)

近年来,针对儿童的犯罪层出不穷,例如拐卖儿童、虐待儿童的行为。

最近,国家修改铁路乘车相关政策,规定儿童乘坐火车、动车、高铁等铁路运输时也需要凭身份证进站,这是为了防止、打击拐卖、虐待儿童犯罪的重要措施之一。

哪些情形属于虐待儿童(虐待儿童罪量刑标准民法典)

拐卖、虐待儿童犯罪是近年来刑法理论学界探讨较多的问题之一,我国刑法并未对虐待儿童行为作出单独立法,因此,对虐待儿童相关刑法规范作出进一步完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法律概念:什么是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我国刑法没有对虐待儿童行为进行单独立法“虐待儿童罪”,目前在我国,虐待儿童行为通常以虐待罪处理。

对虐待罪的法条进行分析,该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条强调“经常性”的虐待行为,包括打骂、有病不予医治等;

哪些情形属于虐待儿童(虐待儿童罪量刑标准民法典)

其次,该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对于其他人,哪怕是祖父母,只要不是共同生活的,均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这一规定作出了扩大解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不限于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像长期居家的保姆等与家庭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也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最后,本罪的构成并不仅限于肉体上的折磨,例如殴打、冻饿等,还包括进行各种形式的精神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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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刑法还对虐待罪规定了加重法定刑,也即本罪可能构成结果加重犯,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使用加重法定刑,而不再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值得注意的是,需要理解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含义,该条款是指虐待行为的本身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例如因为被害人有病而不予以治疗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在虐待过程中的另起犯意导致的重伤、死亡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单独定罪量刑。

案例分析

(1)案例概述

2020年,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虐待儿童的案件,被告人裘某某和陈某某系夫妻,夫妻二人育有二子,分别出生于2015年和2016年。

哪些情形属于虐待儿童(虐待儿童罪量刑标准民法典)

其中,小儿子因为性格调皮捣蛋,导致妻子裘某某经常对小儿子实施殴打,导致小儿子的头部、身体多处受伤,并且牙齿也被打脱落,然而丈夫陈某某明知道妻子长期对小儿子进行殴打虐待,却听之任之、放任妻子的行为,

最终,在2020年11月,小儿子瘦小的身躯再也无法忍受妻子的长期殴打,不治身亡。经过医院检查,小儿子浑身上下存在多处淤青、伤痕等,于是医院果断报警处理,最终夫妻二人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审判。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认定夫妻二人构成虐待罪,分别判处5年6个月有期徒刑和1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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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分析

首先,法院判处夫妻二人构成虐待罪是符合完全法律规定的,被告人裘某某对自己共同生活的儿子长期进行殴打虐待。

最终导致小儿子不治身亡,属于虐待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应当适用加重法定刑。

而其丈夫陈某某明知妻子在对小儿子实施虐待,具有及时阻止裘某某、保护小儿子身体健康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他的行为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了虐待罪。

其次,本案还涉及到另一罪名,即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

本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对该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施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哪些情形属于虐待儿童(虐待儿童罪量刑标准民法典)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刑法没有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因此,同时构成本罪和虐待罪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在本案中,夫妻二人的虐待行为导致了小儿子的不治身亡,显然适用虐待罪更重,因此,不再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只定虐待罪一罪。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虐待儿童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涉及到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故意伤害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要注意区分其三者之罪的界限问题,进而得以准确定罪量刑,更好的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这三罪之间主要存在着以下区别,首先,虐待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被监护、看护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是任意的,

哪些情形属于虐待儿童(虐待儿童罪量刑标准民法典)

其次,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具有特殊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而另外二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最后,三罪的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需要注意三罪之间的竞合问题。

我国刑法并未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对于虐待儿童行为往往适用其他法律条文予以规范,难以做到对虐待儿童行为打击的专门性和针对性。

对虐待儿童行为适用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等罪名难以做到刑罚和社会危害性的相适应,

不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并且,类似美国、德国等法律体系发达国家均对虐待儿童的行为有明确的刑事法律规制。

因此,近年来,随着社会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关注以及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视,刑法理论学界关于设立“虐待儿童罪”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哪些情形属于虐待儿童(虐待儿童罪量刑标准民法典)

结语

少年强则国强,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是每一个父母的掌上明珠,绝大多数人都会有孩子。

因此,我们要善待儿童,除了不断提高社会面对于虐待儿童行为的关注之外,我们还应当提升自身的素质,不断提高父母的教育方式,提高老师的道德素养。

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儿童创建一个和谐、安全的成长环境,进而从社会道德面上尽量避免虐待儿童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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