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生效要件)

婚姻制度是人类社会千百年来逐渐形成的一种基本社会制度,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既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感情状态,更与夫妻双方财产的界定与分配息息相关。

那么夫妻之间的约定的财产协议是否完全有效呢?当夫妻财产约定与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冲突时,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为大家进行法律解读。

一、法律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生效要件)

二、案例概述

家住西安的王某和丈夫李某结婚多年,李某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去外地出差,照顾老人、抚养子女的重担都压在了王某的身上。

王某一直任劳任怨地为这个家付出着,从无怨言,但是王某的父母却觉得这样对王某不公平,便要求李某将房子送给王某作为补偿。

李某因为考虑到王某的付出和对自己的深厚感情,便与王某签订了赠与协议,约定将自己婚前的一套二居室无偿赠送给妻子王某。

可是两年时间过去了,李某迟迟未将房屋过户给王某。每当王某提及此事,李某便各种推辞,从不正面回应。

慢慢地在王某父母的劝说之下,王某便考虑是否要通过法律手段拿到房产。

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生效要件)

三、法律分析

如果妻子王某起诉丈夫李某要求履行房产赠与协议,则法院有可能做出以下几种认定:

1. 驳回妻子王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将此协议简单认定为赠与合同,那么就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为在赠与合同当中,只有赠与人承担义务,而受赠人却是纯获利益,所以立法者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不对等,本着保护赠与人利益的原则,制定了本条规定。

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生效要件)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变更依登记,本案例中丈夫李某尚未将房屋过户给妻子王某,由此可知该房屋的财产权利尚未转移,所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丈夫李某确实可以撤销赠与。

当然如果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话,那么即使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丈夫李某也不得撤销赠与。

比如该赠与协议已经办理过公证手续或者该赠与行为是属于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在这些情形下,如果因为丈夫李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该房屋出现毁损灭失,导致房屋不能交付的,丈夫李某还应当对妻子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生效要件)

2. 支持妻子王某的诉讼请求,要求丈夫李某履行房产赠与协议,于一定时间内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该份房产赠与协议还可以被认定为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相关规定。

王某和李某之间达成的房产赠与协议,是夫妻二人协商一致,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分配夫妻财产的行为,法院应当尊重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且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型合同,即不一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而该案例中,妻子王某和丈夫李某之间的房产赠与意思表示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加以约定,可见这是双方的公平协商而不符合一般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

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生效要件)

所以应当将其认定为夫妻二人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况且夫妻间的财产赠与行为往往不只是包含财产属性,还包括一定的人身属性。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可能只是一份房产赠与协议,但这份赠与协议的背后,还包含着复杂的利益博弈,还有着家务补偿、情感补偿等对应行为。

所以应当考虑到赠与协议背后的对价关系,考虑到夫妻关系中的财产、人身、情感等多层属性,本着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大原则,要求赠与人丈夫李某协助受赠人妻子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 支持妻子王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分配给妻子王某一定的房屋份额或相对应的金钱。

有观点认为无论是将夫妻间房产赠与行为简单的理解为《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赠与合同或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夫妻财产约定行为,都不妥当。

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生效要件)

如果理解为赠与行为,判定驳回妻子王某的诉讼请求,则王某在平时生活中负担家务、照顾公婆、抚养子女的行为并没有获得对价,对王某不公平。

如果理解为夫妻财产约定行为,判定房屋归妻子王某所有,则又引来新的问题,即房子和妻子的付出二者是否真的对价呢?

要知道西安的房价近年居高不下,一套两居室的房屋怎么也得上百万。况且这套房子是丈夫李某婚前全款购买的,妻子王某并未对购房有任何帮助。

诚然妻子王某的付出值得肯定,但仅以此便将价值百万的房子判决给王某,那么李某的利益又该如何保证呢?

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生效要件)

要知道在实践当中,很多时候夫妻间签订这种赠房协议,都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可能有双方父母的干预、个人的一时冲动、对方的情感攻势,很多人往往签完协议没多久就后悔了。

所以该种观点认为,应当判定妻子王某享有丈夫李某房屋的一定份额,将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具体份额,在实践当中可以根据双方的付出和房屋的价值具体判定。夫妻之间遇到的问题可能纷繁复杂,涉及到重大利益的行为,建议双方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早做准备,防患于未然。

当然夫妻之间能否长久和睦,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彼此的互相包容、互相理解,希望每段婚姻都能被好好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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