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愤杀人法院判多少年(被激怒杀人判多少年)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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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海与被害人陈某2共同居住在北京市密云区××小区。案发前,二人存在邻里矛盾。

2020年2月5日15时许,王树海在散步途经溪水花园小区8号楼南侧陈某2的车库时,因陈某2辱骂,即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其腹部2刀,陈某2因被单刃锐器刺切腹部,伤及肝脏、肠系膜上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王树海作案后即报警并被传唤到案。作案工具折叠刀已起获。

王海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气愤杀人法院判多少年(被激怒杀人判多少年)

?广东长乐律师事务所曾利城律师解答:

王树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王树海作案后即报警并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因王树海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曾利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是广东长乐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在执业一年多的时间里接触了大量的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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