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对枪械的界定(中国枪支判刑标准)

近些年来,国家依法严厉打击公民个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对于维护我国社会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经典案例

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石家庄市某休闲娱乐广场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 同年7月,王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巡査人员査获,巡査人员当场收缴枪形物12支、配件、气球、毛绒玩具等物。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12支枪形物中的8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刑法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点,关于枪支的认定。王某辩护人主张:按照 《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强调枪支的实质标准,需达到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程度,本案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打气球的枪形物能达到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程度。

第二点: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辩护人主张:检察院无法证明被告人王某具有持有枪支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王某一直认为自己摆摊用的是不具有杀伤力的玩具枪,而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求持有的枪支是真枪。

针对辩护人的主张:法院认为,本案应该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规定来强调枪支的形式标准,即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规定值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且只能根据有权机关即公安部的规定判断是否为枪支,行为人不明知枪支危险性不影响事实的认定。涉案枪支外形与制式枪支高度相似,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正常发射、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且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在此情况下擅自持有即具备犯罪故意。

第三点,关于违法性认识的认定。辩护人主张:被告人王某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 违法性或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不知道公安部制定的枪支标准,不知道自己经营用的枪形物是法律禁止的枪支;被告人王某法律意识淡薄,虽然一直公开在人流密集的地方摆摊,但在经营过程中,并没有执法部门告知他可能涉嫌犯罪。

第四点,关于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定。辩护人主张:被告人王某用于摆气球摊的枪支,没有任何社会危害。

法院认为,枪支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非法持有枪支为《 枪支管理法》所禁止,非法持有枪支本身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既然王某认识到持有的是枪支,既然已经认识到非法持有枪支行为本身,就证明他认识到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者社会危害性。因此,法院最终认定,王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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