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项目暂行办法)

2017年,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该条例主要规定新建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正式投产这样一个时间段的日常环境管理,我们日常管理中说的较多的“三同时”“未验先投”等专有名词主要说的就是这样一个时间段的管理。

首先我们先明确这样两个概念对应的相关条款:

1.三同时——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未验先投——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中,重点关注也是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三同时”、“先验收在正式投产”等上述两条规定。

两项规定分别对应的罚则分别是: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此条罚则主要针对未执行“三同时”、“未验先投”、“未及时公开验收报告”等三个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是每年环境执法的重点,而且是“必修课”,基于此,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上马过程中,配套的环保设施需要与项目主体同时建设,结合工作实际,个别项目需要在主体基本建成后再加装环保设施的,也要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投入生产的规定。

在建设项目验收过程中,很多企业不太清楚找谁验收、什么时候开始验收、验收的期限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叫做违反了“未验先投”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有比较权威的说明。

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和第三款“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可以看出,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可以分开看,一是建设单位有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项目验收;二是如果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验收报告能力,则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

关于验收的实效问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验收期限最长不能拖过1年,如果项目环保设施竣工后1年仍未进行环保验收,则涉嫌违反“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另外,项目从环保设施建设竣工后,要及时对项目的情况进行信息公开,公开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规定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环保设施竣工日期,设施调试起止日期,以及验收报告公开信息等项目验收期间的相关信息;二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规定的验收完成后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公示的企业信息。

目前该信息平台已换成“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

另外,对于上一章节所说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自建设项目建设行为终止已超过2年,即该违法行为追溯期超过2年则,按照法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其“未批先建”不予处罚,如果该项目自建设完成后一直处于生产状态,则对其一直存在的“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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