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最新拆迁补偿规定(《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出台)

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交汇点讯 依据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南京日前在江苏省内率先出台《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维护农民权益为价值取向,为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8月12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办法》作介绍。

南京市最新拆迁补偿规定(《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出台)

全市首次使用统一政策

1983年以来,南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文件历经五次更迭,但市本级和老五县的政策各成体系。

“本次《办法》结合地方实际,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可落实性。”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耕保处处长刘洋介绍,《办法》统一各区政策,在全市范围内保障集体土地征收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征收条件更为严格

“相较以往的相关文件,《办法》对征收条件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南京市集体土地整理征收中心副主任陆新亚告诉记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因实施成片开发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先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首次将不同意比例限定在10%以内

《办法》规定区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取得农民的同意后,才能提出土地征收申请。

为兼顾保障农民权益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对于法律允许的个别未达成协议仍可申请土地征收的情形,《办法》将“个别”比例严格限定在10%以内。

南京市最新拆迁补偿规定(《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出台)

首次将安置补助费处置权交由农民

“以往,为保障农民退休后有相应保障,相关办法规定,安置补助费用于抵缴社会保障费用。”陆新亚说,在征询农民意见后,新《办法》更加注重引导,将决定权交由农民,由农民自主决定是否抵缴社会保障费用。“政府也会相应给农民补贴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愿意将安置补助费用于抵缴的农民,退休后可获得更多保障。”

安置办法体现“应保尽保”

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响应进城农民的安置需求,《办法》取消户籍、现居地等原有要求,将安置范围放宽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办法》在“安置人数与征收面积成正比”的上位规定基础上,增加兜底条款 “全部土地被征收,或者征地后剩余土地为总面积不足5亩的边角地、夹心地”可安置全部农业人员,推动发展成果共享共用。

对于涉及房屋安置的,《办法》规定在征地报批时需一并提供安置房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刘洋介绍,这一规定将有效缩短安置周期,逐步实现从“人等房”向“房等人”的转变,全方位、多维度强化补偿安置落实。

列举四种不当增加补偿情形

《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下列情形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入伍、服刑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士兵和服刑人员,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标准予以补偿安置。

健全问题反馈和监督机制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创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联席会议、跟踪审计和阳光公示三大机制。“三大机制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将推动各区政府妥善解决安置人员资格认定、土地补偿费发放、征地信息公开等方面疑难问题。”刘洋说。

为促进“应知尽知”,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镇)、社区(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和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方式和期限、意见提交方式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 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124 号)同时废止。

《办法》适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各区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刘春

编辑: 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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