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拆迁补偿规定(08年拆迁赔偿标准政策)

房屋被拆迁时,应得到哪些合理补偿呢,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为您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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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马先生于2004年购买位于XX市XX区195平有合法房照的养殖场。附属院落600多平方米,筹建了东华型煤厂。2010年7月,XX区政府对马先生房屋所在地块进行紧急避险搬迁。2010年7月17日,XX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防洪避险搬迁补偿办法》规定,无照房每平方米补偿850元,有照房屋(非住宅)每平方米补偿1050元。XX区政府作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规定了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其中有照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000元,无照房屋每平方米补偿850元。马先生在XX区政府提供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明细表上未签字。2010年7月20日XX区政府以防洪抗旱紧急避险为由,将马先生房屋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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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生曾于2015年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XX政府强拆房屋行为违法并赔偿,一审法院以马先生超过2年赔偿时效为由裁定驳回马先生起诉。马先生上诉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XX区政府在2018年9月10日对马先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马先生不服,于2018年10月24日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XX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复议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XX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后马先生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XX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并要求XX区政府对其房屋及财产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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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马先生要求XX市XX区对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物品损失补偿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案涉拆迁行为发生时生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5号令)第四条第一款“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规定,XX区政府以防洪避险为由,实施整体搬迁,应当对马先生进行补偿,故马先生提出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及物品损失补偿请求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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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具体补偿问题,本案XX区人民政府曾制定了补偿办法,确定有照和无照房屋的补偿标准,XX区人民政府下属XX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执行过程中又发布了搬迁补偿办法。在入户核实阶段,马先生对XX区人民政府统计的地上附着物和物品清单未予确认,马先生与XX区人民政府未就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XX区人民政府实施了强拆行为。虽然因马先生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该强拆行为未经司法程序审查,但XX区人民政府没有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了强拆行为,马先生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未得到补偿的事实存在,马先生的财产因强拆遭受的损失存在,补偿无异议,标准数额有纷争。现XX区人民政府对马先生作出的补偿决定已被XX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所撤销,我院原一审对原告地上附着物及物品损失作出的酌定判决,辽宁省高级法院认为地上附着物补偿项目未逐项核算、补偿标准不明确,物品损失范围不确实、标准不明确,判决确定的金额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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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XX区人民政府登记马先生地上物及物品损失清单的制作程序不规范、不严密,原告不予确认,而马先生列出的补偿财产明细,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根据双方举证的情况,本院无法全面查清马先生地上物及物品损失的相关事实,无法确定补偿范围和标准,本院尚不具备判令XX区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补偿金额的条件。为争取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合议庭组织马先生、XX区人民政府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获得成功。鉴于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XX区人民政府作为拆迁责任主体,具有对马先生给予安置补偿的法定义务,XX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其行政效能优势,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重新核准马先生应予补偿的财产项目,合理确定补偿标准,谨慎妥善给予补偿。具体包括,一,进一步核实被拆迁房屋产权主体,以确定补偿对象;二、在确定被拆迁有照房屋面积的前提下,合理适用补偿标准;三、对马先生地上附着物及物品损失重新核准登记;四、对延期补偿发生的利息损失一并给予考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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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马先生请求XX区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XX区人民政府需落实拆迁补偿主体责任,继续履职,尽快根本解决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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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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