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政府征收房屋,一般是为了更有效使用土地;“房地一致”原则决定了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必须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均有相应规定。
如《评估办法》第11条、第14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2017年第1期刊载了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80号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的再审判决(以下简称“安业案”)即重申: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必须包含土地使用权。对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内容已经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对同时收回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再单独给予补偿。征收房屋的同时,所占土地也应当一并收回。
较为棘手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如何确定房屋未占用土地但又附属于房屋的院落等土地的价值。此类问题虽有一定特殊性,但通过评估仍能确定此类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从而为合理补偿提供基准。
由于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仍未全面实施,房屋和土地的管理职权又分属住房和土地行政管理两个行政领域,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收缴房屋所有权证、注销房屋登记与收缴土地使用证、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等行政行为,职权主体各异,时间常有先后,甚至可能出现征收补偿问题尚未解决,土地使用权已被另行出让、颁证,造成“一地两证”的局面。
这些问题都属于征收补偿的附随问题,相关行政机关应加强沟通联系,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地方政府也可以试行土地预出让、预登记等制度,从而避免权利主体冲突。
实践中,违章建筑问题认定与补偿问题,也有一定分歧。原则上,违章建筑不应得到补偿或赔偿,但仍应结合个案进行判断:对于无所有权证房屋是否构成违法建设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等因素。在补偿过程中,可综合考虑当地对类似房屋的补偿政策等因素,适当补偿。
作者:耿宝建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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