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拆迁补偿规定(海南海口:应当遵循先补偿再征收原则)

海南海口:应当遵循先补偿再征收原则,否则即违法!

基本案情:

李先生的房屋位于海口市坡博西村158号2号住宅楼。2016年9月1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李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部分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人民政府拆迁补偿规定(海南海口:应当遵循先补偿再征收原则)

2017年11月27日,海南省高院针对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作出终审行政判决,该判决认定:“区政府在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时,将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集体财产一并征收,但未能提供相关征地报批和审批依据,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依法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行为违法,保留效力,不予撤销。”

由于李先生认为区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未与区政府达成补偿协议。

2018年8月25日,区政府对李先生名下的涉案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李先生据此向法院提起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之诉。

2019年11月3日,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于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先与拆迁补偿人订立补偿协议,如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则应当依法单方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拆迁补偿规定(海南海口:应当遵循先补偿再征收原则)

本案中,根据已生效的行政判决,确认保留了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的效力。虽然被告依据该征收决定征收涉案房屋有事实依据,但在未对涉案房屋作出实际补偿的情况下,即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拆迁补偿规定(海南海口:应当遵循先补偿再征收原则)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70557271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3年2月14日 14:34:20
下一篇 2023年2月14日 14:35:1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