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公平补偿的规定(拆迁户必备,拆迁补偿六大套路,收藏避坑)

关于拆迁公平补偿的规定(拆迁户必备,拆迁补偿六大套路,收藏避坑)

征收拆迁中,一些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尽早实现征收目的,常常使用一些套路来争取拆迁户的签字确认,被拆迁人稍不留神,自己的房子就将推土机的轰鸣中化为灰烬。那么,面对来势凶猛的拆迁方,如何求得最大程度的公平呢?今天,老杨律师就带大家一起破解这些戏法,拆迁朋友们记得收藏避坑!

  套路一、以拆违促拆迁

  不拆就是好好的房子,一拆就成违法建筑了,走访中,常常都能听到这样的吐槽。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征收方需要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工作。

  在未调查、未认定或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且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房屋认定为违建,这种违建的认定程序本身就不合法,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也并不是违建就一定要进行拆除,对违法建筑调查取证后,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即可。

  注意:在接到限拆决定之日起,当事人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个月内)。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政府无权强拆,否则违法。

  套路二、拆迁补偿变奖励

  限期搬迁,奖励多多,奖金甚至快赶上房屋的补偿金了。

  法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本意是保障拆迁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保障拆迁户的合法利益,却被一些拆迁方本末倒置以拆迁奖励来模糊掉拆迁户的合法利益。

  在征收补偿中,一定要头脑清醒,对自己的房屋价值有认知,时刻谨记征收方提供的赔偿依规不可小于房子征收决策公示之时被征收房子相近房产的价格行情,在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给出的奖励才算是法律规定层面的拆迁奖励,其他情况可能只是征收方为了实现快速拆迁的手段,切勿为了眼前奖励盲目签字,天价的拆迁奖励也许是合理补偿中的一点零头。过后再回味过来,已然是被动尴尬难翻盘。

  套路三:多数包围少数

  预征收也称模拟征收,是指在旧城区改造、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项目的房屋征收过程中,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产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方为了更好地做到法律规定的合作占比,常常用各种各样方式或奖赏引诱、劝谏一部分人先签名。

  在拆迁过程中,很多拆迁户对于合理补偿、公平补偿并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也不知道多少是合理的,多少是公平的,因此,通常他们认定补偿是否合理来源于与其他拆迁户的补偿的对比。在这种情势下,很容易跟风签字。

  注意:协议一旦签订,权利救济便会受到协议限制,预征收的标准是不是合情合理会变为一笔难算的账。在难以证明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很难推翻。

  套路四:株连式逼签

  株连式逼签也是拆迁中多见的一种套路,拆迁方找不到被拆迁人的问题,转而针对被拆迁人身边的亲人、好朋友、小孩,以他们的工作学习为威胁,从家族内部进行矛盾分化,迫使被征收人签名。因为涉及身边亲人,被拆迁人承受巨大心理压力有苦难言。

  碰到这种状况,被征收人首先要稳住,征收方这种行为属于行政职能的滥用,我们在保持冷静的同时,注意证据的搜集保存,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在一味退让中让自己的利益损于无形。

  套路五:补偿协议花样多

  拆迁补偿协议切实关系到拆迁户的利益,一旦签订完成,就表示在法律上对协议内容的认同,日后维权时举证繁琐且不易推翻。

  不少拆迁户觉得到了签协议这一步,可以说是尘埃落定了,殊不知,协议签订过程中也是险象环生,口头协议、空白协议、不规范的协议等等都有可能带来麻烦。

  协议内容不实际确立、签订行为主体不合理合法、签订后不给予正本、彻底凭口头上服务承诺、要挟或变相要挟签名按手印、未签订合同违约责任和执行限期等等,都会使被拆迁人在后续的维权中,陷入无限被动。

  大家一定要对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一定谨慎,对协议中的不确定项也可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被被人钻了空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套路六:房屋评估玩把戏

  房屋价格评估的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补偿金额,对这一阶段被征收人一定要重视起来!

  1、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必须有拆迁户的参与,若政府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大家可以明确拒绝。

  2、房屋评估的时间点应当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进行。征收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就进行评估,很长时间之后才正式公告征收决定,这种做法很常见,但是并不合规,房屋价值在其间可能有升值,影响了被征收人的权益。

  3 、房屋评估方法要合适,如果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有交易,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如果被征收房屋是商铺、企业等经营性用房,则收益法评估更合理;如果被征收房屋属于在建工程的,则选用假设开发法更有利于被拆迁人。若评估人员采用了不恰当的评估方法,必然会导致拆迁利益的受损。

  4. 评估结果一定是建立在评估人员实地调查、勘验的基础上。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均应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否则不合规。

  最后 ,小编提醒大家,拆迁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决定都要慎重考虑。面对拆迁补偿的种种套路,既不要放松警惕,也不必过度紧张,及时咨询律师,合理冷静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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