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法第几条规定空地补偿(拆迁范围内的院落、空地到底应不应该给补偿)

拆迁时更多人关心的是拆迁实用面积的补偿政策,对拆迁范围内的院落、空地是否也应予补偿?法律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呢?

拆迁补偿法第几条规定空地补偿(拆迁范围内的院落、空地到底应不应该给补偿)

基本案情:

王某有祖传民宅一幢,该房产在社会主义改造中被充公。后经落实政策,该房产又发回王某。房屋总计两层,每层116平方米,还有房前128平方米和房后83平方米的两个院落。房屋土地权证完备。

2003年12月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人请专业拆迁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仅对房子进行了评估,未对空地进行评估。拆迁人也不同意对空地进行补偿,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遂向某市城市拆迁办公室申请裁决。拆迁办公室裁决对院落、空地不予补偿。被拆迁人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的焦点,对拆迁范围内的院落、空地是否也应予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补偿法第几条规定空地补偿(拆迁范围内的院落、空地到底应不应该给补偿)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的院落、空地如何补偿,但明确指出需要补偿。

所以对被拆迁人合法使用的院落、空地进行补偿不但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有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

首先对合法使用的院落,被拆迁人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拥有使用权,在物权法则中,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

其次在拆迁时候不能简单的认为被拆迁人对院落、空地不享有所有权,就不予补偿。所以在处理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时不要把两者捆绑在一起,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错觉。

另外,有权利就应有救济,有损失就应有补偿,这是一条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既然法律赋予被拆迁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就应该对该权利的行使提供保障和救济,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应给予补偿。您说对吗?

拆迁补偿法第几条规定空地补偿(拆迁范围内的院落、空地到底应不应该给补偿)

在实践中很多人可能都遇到类似的拆迁问题,拆迁方看似说的有道理,其实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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