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肥东县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安徽拆迁!肥东2020年村庄拆迁计划)

合肥一地拆迁方案公布!征迁范围、安置地点、补偿标准全曝光!

安徽肥东县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安徽拆迁!肥东2020年村庄拆迁计划)

近期,肥东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合肥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及相邻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迁意见公告。

方案主要内容:

1、征迁范围

店埠镇花园社区窑厂组(全部);经开区燎原社区桂二组(全部)、三十埠社区粉房郢组(全部)区域范围内的房屋,详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迁规划红线图。

2、安置地点

店埠镇安置在本次项目征收范围内;经开区燎原社区桂王组安置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三十埠粉房郢安置在三十埠恢复楼。安置房为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质量安全标准的高层框架结构楼房。

安置房的相关证件可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办理,费用按相关规定支付。

3、房屋安置对象

征迁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的,不得重复安置:

(一)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

(二)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

(三)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

方案第七条

符合本方案第七条房屋安置对象的家庭户中,有属于下列情形的直系亲属,可视为房屋安置对象。但已在其他征迁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

(一)本方案第七条规定人员的具有中国国籍的配偶及共同婚生子女,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征地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和房屋,从征地范围迁出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本人。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肥东县(含合肥市市区内)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2500元/㎡)人均购买30㎡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其生母应当属于房屋安置对象,并且在实施公告前已怀孕)。

被征迁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以实施公告发布之日作为界定房屋安置对象的截止时间。

4、有效面积计算

征迁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大于人均30㎡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建筑面积的,房屋安置对象可按200元/㎡申请补齐至人均30㎡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计算有效面积的人员为符合本方案规定的。

5、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房屋安置对象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

1、人均30㎡,剩余有效建筑面积按造价补偿

原房屋依据本方案第六条规定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后,对房屋安置对象按照人均30㎡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建筑面积按照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

方案第六条

因交易等原因造成原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单位平方米造价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2、可按800元/㎡人均申请增购15㎡

产权调换后,房屋安置对象可按800元/㎡人均申请增购15㎡建筑面积。

按照产权调换安置房所在楼栋总层数确定调增系数,总层数为7-11层,安置面积调增系数为8%,总层数为12层及其以上的,安置面积调增系数为15%。

符合本实施方案第七条房屋安置对象的,可享受人均45㎡(含按800元/㎡人均申请增购15㎡建筑面积)调增系数面积的安置;

符合第八条可视为房屋安置对象以及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建筑面积的,可享受人均30㎡调增系数面积的安置。

方案第八条

房屋安置对象须根据应安置面积(含调增系数面积),选择接近面积的安置房套型,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测量为准。

因安置房套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由安置对象找补差价给实施单位;

因安置房套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基准价由实施单位找补差价给安置对象。

3、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6元/㎡

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由房屋安置对象与实施单位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实际过渡期自房屋安置对象交房之月起,至实施单位发布房屋安置公告时止。实际过渡期内,房屋安置对象自行过渡的,实施单位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限18个月以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超过18个月不满30个月的,自第19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

超过30个月的,自第31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增付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含调增系数面积和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购买的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算。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临时安置费补偿。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

1、按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

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

应安置面积依据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计算(含按800元/㎡人均申请增购15㎡建筑面积)。

方案第十条第(一)项

依据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建筑面积的,应扣减未支付的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价款。

实行现房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2、这些非住宅房屋可予以补偿

征迁集体土地涉及镇(园区)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镇(园区)企业非住宅房屋,对合法有效面积按房屋造价评估结果予以补偿,不予房屋安置。

3、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被征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树木、花木、住宅装饰等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东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2号)执行。被征迁房屋内的附属物及设施已在安置房屋中做了相应恢复的不再予以补偿。

征迁范围内若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相关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6、搬迁费:住宅房屋每户1000元

住宅房屋按规定支付2次搬迁费,每户每次支付500元,共计1000元。

公告时仍利用住宅房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符合安全生产等规定的,可由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生产经营设施现值进行评估(已报废设施不予评估),经所在社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可按照评估结果的10%一次性支付搬迁费。集体性质非住宅搬迁费,参照执行。

7、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备选制

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从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公布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协商不成的,由实施单位牵头以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并对抽签、摇号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和监督。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且还有更多疑问,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安徽肥东县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安徽拆迁!肥东2020年村庄拆迁计划)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70557271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3年2月13日 14:21:24
下一篇 2023年2月13日 14:21:5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