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青苗补偿费规定(土地征收中青苗补偿费问题须知)

拆迁青苗补偿费规定(土地征收中青苗补偿费问题须知)

场景模拟

A和B两兄弟均是河北省某村村民。A于1986年与该村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承包该村山地10亩,承包期30年。2010年,因A身体不适,遂将该土地借给B耕种,B在该土地上种植了杨树。2013年,A承包的土地被当地县政府征收,同时被征收的还有B在该土地上种植的树苗。现村集体以B并非土地承包人为由,拒绝向B支付树苗补偿款12万元。

律师说法

青苗属于农民的劳动成果,对于种植人来说经济意义重大。

征收农村承包土地,主要受《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两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调整。因此大家如果正面临土地征收问题,不妨仔细阅读一下两部法律,

关于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般来说,青苗补偿费是针对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时,因征收需要腾空土地导致农作物不能收获,由此给种植人带来的损失进行补偿的费用。

关于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这样规定的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暂不具备统一补偿标准的条件。因此,如果大家需要了解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是否合理,可以自己去网上查询一下,文件名称一般是《某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另外,如果有需要也可以和京坤律师咨询,京坤律师可以帮你们查询相关标准,答疑解惑。

实践做法。在实践当中,对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的认定,较为普遍的做法是: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由于征收施工被毁的,由征收方按照该作物前三年平均产量、产值进行计算,再视其实际种植情况给予补偿,如果是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产值的三分之一进行补偿;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按照最高不超过一季的产值补偿;如果是已经能够收获的蔬菜、粮食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照一季补偿;对于林木,还未成材且必须砍伐的,由征收方按其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对于可收获的木材,征收方只支付伐木费用。

实际受偿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补偿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实际所有人,而非土地承包人。因此, B花费人力、物力、财力种植的树苗,是树苗的所有人,B应当是青苗补偿费的所有人。

注意要点

1、在征收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后,在土地上抢种的青苗、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都是由其实际所有人所有,而非土地承包人;

3、关于农作物刚播种和成长期的界限区分,需要根据具体农作物品种、成长期等情况具体分析,实践当中,对已经播种的农作物,征收方一般都会按照一季度进行补偿。但由于界定标准不同,往往容易引发争议。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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