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下层的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房屋加层拆迁补偿标准)

关于地下层的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房屋加层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项目中当事人无法避免地需要和政府打交道,但是大多数当事人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在征收过程中很难判断政府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对于政府究竟有哪些权利也非常模糊。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从一则最高法院的判例入手,带大家一起分析征收项目中政府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017年关岭县政府正在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当事人唐某有一栋被划进征收范围的三层房屋。经过某工程管理咨询公司认定,确认唐某的房屋为砖混结构。随后永宁镇政府根据工程管理咨询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计算出唐某应获得的补偿款并与唐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唐某在收到全额补偿款后主动腾房交征收部门拆除。

后永宁镇政府发现工程管理咨询公司误将唐某房屋负一层面积认定为经营面积,导致补偿款多算。在与唐某协商退款未果后关岭县政府作出相关决定书,责令唐某退回多领金额。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决定书。经过一审、二审后关岭县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岭县政府有权单方面变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吗?本案中唐某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行政协议而非民事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关岭县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无法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变更或撤销协议。那么关岭县政府通过作出行政决定的方式索回补偿款合法吗?一般认为,行政机关只有基于行政优益权才可以行使单方变更协议的权利,具言之就是在法律政策和协议基础事实变更的前提下,继续履行行政协议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重大利益损害才能单方面变更和解除行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使唐某的负一层房屋不属于经营面积,关岭县政府多支出一部分补偿款,关岭县政府也仍然缺少基于行政优益权而行使单方变更协议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关岭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书》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房屋地下一层的补偿款计算错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唐某,关岭县政府工作人员对征收文件中房屋用途的误判属于政府内部决策问题;二、当事人唐某在拆迁过程中积极配合,对于地下一层的房屋性质认定错误并无任何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应当保护善意的唐某享有信赖利益。

从最高法的判决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政府是有权单方面变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但是有前提条件的限制。只有当行政相对人存在归责于其本人的欺诈、胁迫情形或者权利义务存在极度无正当理由的显失公平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下,政府才可以基于行政优益权而行使单方变更权。如果大家遇到与本案类似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通过法律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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