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延期交房过渡费补偿规定(临时安置费和生产经营补偿费可以再次申请补偿)

辽宁-锦州

临时安置费和生产经营补偿费可以再次申请补偿!

一、 案情回顾

锦州市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2年4月与王某、边某签订了《城市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暂定2013年12月31日前将安置房屋交付夫妻俩人,并给予相应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生产、经营补偿费、搬迁奖励费、装修补偿费等,并约定超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按征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拆迁房延期交房过渡费补偿规定(临时安置费和生产经营补偿费可以再次申请补偿)

2012年4月动迁至今长达10年,被告一直没有交付房屋,房屋征收办公室一直处于违约状态,连最基本的土地使用权都没有着落,更何况交付合格的房屋。

补偿协议已经向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和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已执行完毕,但现被告仍未按补偿协议履行交付回迁房屋的义务。

综上,申请2021年4月1日到2022年3月31日共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66平方米×l7元/平方米×l.5倍×12月=20196元,2021年4月1日到2022年3月31日共计12个月的生产经营补偿费:48.53平方米×60元/平方米×12月=34941.6元。两项合计:55137.6元,请法院依法判处。

二、 被告答辩

锦州市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辩称,201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2015)第3号令第28条,拟证明王某、边某夫妻俩是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被征收房屋应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并给予本办法第37条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费,但不能给付与本办法第36条规定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和临时安置费是不能兼得的。

拆迁房延期交房过渡费补偿规定(临时安置费和生产经营补偿费可以再次申请补偿)

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根据《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临时安置费按照每月17元/㎡标准支付,由于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延期之日起,支付原规定标准的1.5倍的临时安置费。

本案中,王某、边某的房屋性质是住宅,夫妻俩没有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证明,不应给付停产、停业补偿,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不能兼得一节,因涉案协议中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是被告工作人员在对原告王某、边某房屋的性质进行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确定的,其签订的房屋补偿协议中,既签订了临时安置费,又签订了生产、经营补偿费,应属于对于夫妻俩房屋性质的明确认定,夫妻俩基于合理信赖签订该协议,按时搬迁并无过错。

201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3号令出台后,已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故在2015年后,逾期安置相关费用继续沿用锦州市人民政府2号令的规定计算。

四、 法院判决

责令锦州市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边某支付被征收房屋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临时安置费20196元,生产、经营补偿费34941.6元,合计5513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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