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拆迁补偿款问题(拆迁方与第三人签订补偿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安徽舒城:拆迁方与第三人签订补偿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一、案情简介

2009年8月,王某与李某在离婚案中,法院判决位于县城的房屋归王某所有。因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李某拒不配合,该房屋始终未能办理完过户事宜。

法院执行拆迁补偿款问题(拆迁方与第三人签订补偿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2013年6月,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该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在未查明该房屋权属情况下,征收部门与李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王某得知后,向法院提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征收服务中心对该房屋拆迁补偿款实施冻结、扣押。但法院以该房屋灭失为由裁定撤销恢复执行,终结执行程序。之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拆迁补偿款归其所有。一审判决,法院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王某起诉,理由是拆迁补偿协议错误,该错误的纠正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生效判决中认定事实部分,该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所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

本案中,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李某与征收服务中心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事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王某,征收部门与李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错误的。现在虽房屋因拆迁灭失,但王某基于房屋所有产生的拆迁补偿款享有所有权利。同时,原告对该房屋主张权利自始至今在通过诉讼、执行等法律程序主张权利,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问题。所以,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执行拆迁补偿款问题(拆迁方与第三人签订补偿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三、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2、被告应与原告王某就其所有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法院执行拆迁补偿款问题(拆迁方与第三人签订补偿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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