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霍邱县拆迁补偿规定(霍邱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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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改善人居环境,需要对新店镇双龙村茶一至茶四村民组片区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l5]75号)、《霍邱县2018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秘[20l8]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与原则

目的:改善片区人居环境。

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二、土地征收及安置

(一)征地范围

双龙村境内茶一、茶二、茶三、茶四村民组范围内土地。(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征地补偿安置

1.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1.6万元/亩、安置补偿费2.87万元/亩、青苗(耕地)补偿费0.11万元/亩,合计4.58万元/亩。

2.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实行货币补偿与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组和村民,被征地村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为了妥善处理当地村民土地被征、房屋拆迁后的长远生计问题,根据有关对被征地农民留地安置政策,在新店镇安置片区内新建留房安置房,参照双龙村双三村民组安置模式,分配建筑面积(含商业),具体商、住搭配比例参照双三组留房安置标准执行。留房安置房纳入安置区统一规划设计,由县政府委托单位建设,被征地农民不承担任何建设费用,房屋建成后,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在村民委员会指导下,由村民组群众做好房屋的支配、管理和商业运营。

三、房屋征收范围

双龙村茶一、茶二、茶三、茶四村民组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地面附属物。(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四、征收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为20天(分村民组进行,具体期限以公告为准)。

五、房屋征收安置

(一)征收安置人口确认

征地拆迁范围内,被征收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下列条件确认:

1. 常住农户中的农业人口(不含人口界定前死亡人口);

2. 家庭成员无常住户口但有承包地和合法住宅用房,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地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2)原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毕业后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3)原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地的监狱服刑人员;

(4)根据当时政策捐资农转非户口,现继续居住在被征收地的人员;

3. 家庭成员虽无承包地,但有合法住宅用房,在征地公告前已登记结婚并迁入户口的配偶及其子女;

4. 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又未生育二孩的,该独生子女按2人安置;

5. 新婚夫妻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安置;

6. 被征收户未婚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可以分户,享受2人安置。

7.未招入赘女婿的两女户家庭,增加1人安置。

8、其他类型人口参照城东片区原双一、严二村民组和孟集路、新店路等拆迁人口安置。

9、特殊情形,其他特殊人员,经个人申请,村组评议,公示无异议后,经新店镇人民政府确认,计入安置人口。

(二)不计入安置人口情形

l. 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

2. 因婚嫁离开集体经济组织,户口虽未迁出但不常住在原村组的人员;

3. 已享受过征迁安置的集体土地住户。

(三)征收安置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集中统建安置。

l. 货币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按被征收人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一次性补偿安置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选购安置住房的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用房按照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1.45倍结算。货币补偿的拆迁户不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在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载明被征收人放弃统建安置和宅基地分配事项。

2. 集中统建安置

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本项目征收双龙村集体土地住宅用房,在新店安置片区提供安置房源。房型面积为:约66㎡、约95㎡、约130㎡。先签约先选房。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原则上依据房屋有效权属为准;无证载的,依据县城区2012年航测图上标注的为准。县城区2012年航测图上有标注的,被拆迁房屋人均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被拆迁房屋人均面积超过40平方米,且被拆迁户房屋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按照户安置不超过200平方米安置。被拆迁房屋(包括一户超过200平方米部分)价格按货币补偿价结合成新和区位系数予以结算。安置房价格由政府定价,为950元/㎡。附属设施(附属物)依据调查摸底、复核、认定并公示结果为准。

房屋补偿金额计算公式:房屋补偿金额=单位面积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区域系数)×建筑面积。安置房价格按950元/㎡计算。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期内签约交房的,对县城区2012年航测图上未标注且提供不出合法建房批件的房屋给予一定金额的自拆补助(混合结构300元/㎡,砖木结构220元/㎡,其他结构100元/㎡。);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期内未签约交房的,对县城区2012年航测图上未标注且无法提供建房批件的房屋一律界定为违法建设。

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执行的,经指挥部研究同意后并按120元/㎡补缴相当于被征收房屋占地的征转报批费用,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结算。不请求的按集体土地征迁相关政策执行。

被征收人要严格按照应安置面积选房,不得跨户型选房。

五保户房屋征收安置采用货币补偿,由所在村委会安置,房屋拆迁补偿费拨付村委会,五保户房屋征收补偿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7倍计算。

(四)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

1. 房屋装潢与各类附属物拆迁补偿、搬迁费、经营损失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霍政《霍邱县2018年度房屋征收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秘〔2018〕18号)文件规定执行。

2. 凡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交房签约的,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签约、履约奖:1、在前15天内签约履约的给予150元/㎡的奖励;在后5天内签约履约的给予100元/㎡的奖励;逾期搬迁、签约的不享受奖励。

3. 张榜公示。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地面附属物等,现场调查登记结束后,对房屋所有人、征收确认面积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房屋征收完毕后,对征收安置对象、家庭人口情况、征收安置人口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l0天。被征收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征收人提出。

六、征收过渡方式、期限及起止

1.方式:本项目房屋被征收人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

2. ①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6个月;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36个月。安置房若提前交房,按实际过渡期计算。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在实际过渡期满后,征收人另外支付安置后4个月临时安置费。

3.起止:按双方交房之日起计算起止。

七、结算方式

l.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补偿款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结清。

2. 选择集中统建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次性结清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须在安置房交房时一次性付清回购款。

3.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征收人在本县主要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被征收人应及时办理安置手续。逾期不办理安置手续的,按违约处理,所选安置房视为自动放弃。

八、调查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结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或登记不明确的房屋,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和新店镇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九、组织实施

县政府组织领导霍邱县城东片区棚户区征迁改造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的各项问题。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界定集体土地的四至边界,并审核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征收文件的制定;县城管局牵头负责对违法建设的认定与处理;规划局牵头负责道路红线的界定及房屋用途的认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房屋权属、面积及办证情况进行认定;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投公司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新店镇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各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十、其他

1. 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凡在供电、供水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等,由供电供水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

4. 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则由被征收人自负。

5. 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若提供资料不实或者不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勘查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应自行解除出租房屋的租赁关系。

7. 参加征收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方案仅适用霍邱县双龙茶一至茶四片区棚户区征迁改造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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