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北京冠领律所贵州拆迁律师解答补偿方式是否可以选择)

  平安和谐始于心,依法拆迁践于行。在安置补偿协议中,小何所要的产权置换无法实现在这场征补纠纷中,小何是否还能占据主动权坚定的选择自己当初的补偿方式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贵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北京冠领律所贵州拆迁律师解答补偿方式是否可以选择)

  在征集土地的流程中,需要由相关部门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收集被征迁人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的看法。在贵州省某市区的一项拆迁活动中,小何和拆迁办当初心平气和的就将补偿安置协议商量妥当。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有关部门最终采取了货币方式补偿替换了当初小何选的产权置换方案。

  小何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贵州省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有关部门侵害了小何的补偿选择权,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遇到处事不公时,如果无法解决,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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