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药一般要判多久(卖假药的处罚)

卖假药一般要判多久(卖假药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量刑标准

本罪的量刑标准分三个等级,分别是“基础量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及“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为了更清晰直观地展示本罪的三个量刑标准,现将相关内容以表格的形式整理如下:

罪名

涉案金额

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关于“假药”的定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内容作出了修订,删除了将以《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认定标准直接适用于本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前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后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下称《危害药品刑事案件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定”。

因此,关于刑法意义上假药、劣药,我们认为依然应以我国《药品管理法》的标准进行认定。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二)关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定义

《危害药品刑事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轻伤”、“重伤”、“轻度残疾”或“中度残疾”等,并非以我们常识认知为标准,而是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法[2014]3号)以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为标准,通过司法鉴定等手段,以正式的鉴定报告结论作为认定依据。本罪的其余量刑标准中的伤残结果的评定也应如此适用。

(三)关于“其他严重情节”的定义

《危害药品刑事案件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需要说明的是:

1、所谓公共卫生事件,一般指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的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依据国务院令第588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涉案金额的计算,根据《危害药品刑事案件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对于生产、提供药品的金额,以药品的货值金额计算,对于销售药品的金额,以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计算。

(四)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定义

《危害药品刑事案件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5、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关于本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危害药品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3、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4、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5、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六)关于本罪的罚金标准

在《刑法》原文中并没有对本罪的罚金并没有明确设定标准,但在《危害药品刑事案件解释》第十五条明确了“ 对于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应当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违法所得,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金额二倍以上”对此,我们做出如下两点解读:

1、一般情况下,本罪的罚金一般应在生产、销售、提供的涉案药品金额二倍以上,以上包含本数;

2、但辩护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犯罪数额、违法所得、以及实际缴纳能力等角度提出申请减免罚金的辩护意见,比如当事人的销售金额虽然比较大,但当事人的销售成本相对较高,其实际销售所得的相对较少,或者可以清楚说明销售所得的金额已经投入其他渠道等确实无法支付巨额罚金的情况,辩护人可以据此提出辩护意见,以争取降低对当事人的罚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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