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车怎么判刑(只偷电瓶不偷车会被判刑吗)

网络上有一个流行语

“我偷电瓶来养你”

偷车怎么判刑(只偷电瓶不偷车会被判刑吗)

只偷电动车电瓶不偷车会被判刑吗?

电动车电瓶作为电动车的核心部件,可以称得上电动车的心脏,电动车电瓶的成本是电动车整车成本的三分之一,电动车电瓶很容易车电分离,易变现。所以很多小偷对电动车电瓶“情有独钟”。

盗窃电动车电瓶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会被判刑,如果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从全国的盗窃罪立案标准来看,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果涉案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嫌疑人有盗窃前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只要涉案金额达到500元以上,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全国各地区盗窃犯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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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标准根据各地司法文件整理。广东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其他。湖北贫困山区:英山、红安、麻城、罗田、蕲春、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神农架、丹江口、建始、来凤、鹤峰、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恩施、长阳、秭归、大悟、孝昌、阳新、五峰、保康、团风、通山。

盗窃电瓶车电瓶案例: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2723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红,男,1996年5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龙里县,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住贵州省龙里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7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廖海华,男,1998年6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龙里县,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龙里县。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7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9]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红、廖海华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友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红、廖海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因被告人廖海华没有钱过生日,于是让被告人胡红带自己去找钱,胡红便提出二人一起偷电瓶车的电瓶贩卖后得钱某分,并给廖海华过生日。商量好后,二人准备好盗窃工具套筒、螺丝刀、夹钳、剪刀、面包车,2019年7月5日凌晨,廖海华负责开车、放哨、帮忙提电瓶,胡红负责盗窃电瓶,二人一共在贵定县云雾街上盗窃了被害人杨某、聂某、孟某、岑某、宋某、黄某、李某的共计37个电瓶车电瓶,经鉴定,价值3575.45元。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红、廖海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胡红、廖海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人廖海华没有钱过生日,于是让被告人胡红带自己去找钱,胡红便提出二人一起偷电瓶车的电瓶贩卖后得钱某分,并给廖海华过生日。商量好后,二人准备好盗窃工具套筒、螺丝刀、夹钳、剪刀、面包车,2019年7月5日凌晨,廖海华负责开车、放哨、帮忙提电瓶,胡红负责盗窃电瓶,二人一共在贵定县云雾街上盗窃了被害人杨某、聂某、孟某、岑某、宋某、黄某、李某的共计37个电瓶车电瓶,经鉴定,价值3575.45元。所盗窃的37个电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胡红、廖海华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聂某、孟某、岑某、宋某、黄某、李某等人的陈述,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对被盗窃电瓶的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释放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红、廖海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盗窃财物价值3574.45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廖海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7日至2019年2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套筒二把、螺丝刀三把、夹钳一把、剪刀一把、贵J×××××白色长安牌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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