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在河南省周口市xx区xx村有房屋一处,建造于2001年,一共三层。
2020年3月,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李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随后,街道办来和李某协商补偿事宜,但由于补偿款过低,李某拒绝签署安置协议。2020年5月开始,街道办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逼迫李某签订协议,李某仍旧不签。
2020年6月,街道办突然向李某送达了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李某的房屋没有办理建设规划手续,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现责令其其尽快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街道办将依法实施强拆。
李某没有理会,一周后,街道办组织人员实施了强拆。此后,李某开始向相关部门反映街道办的违法强拆行为,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无奈的李某只得在2021年3月,委托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
开庭后,街道办辩称:
1、 李某的房屋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法属于违建,街道办有权实施强拆。
2、 李某的房屋2020年6月被强拆,李某2021年3月才提起诉讼,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的起诉期限,法院应当驳回李某的起诉。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李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2、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公民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一年。
本案中,李某的房屋被拆是在2020年6月,但街道办并没有告知李某起诉期限,李某是在咨询了律师后才知道的,此时距离李某知道房屋被拆不超过一年,因此李某的起诉仍旧在起诉期限内。
关于焦点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复议、起诉期限。如果是违法建筑的拆除,还应当进行公告。
本案中,且不管李某的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街道办都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另外,李某的房屋建造于2001年,街道办依据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认定李某的房屋没有违法建筑,违背了法律不溯及过往的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法院判决
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李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律师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以拆违代拆迁。但认定房屋违法,需要严格的手续,并不是街道办发个《限制拆除通知书》就可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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