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可以正常买卖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济适用房可以正常买卖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所有权完全属于购房人,但是对房屋再次转让作出了限制,具体限制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规定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2008 年 4 月 11 日之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合同可以认定有效。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 2008 年 4 月 11 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008年4月11日之后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签订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一般可以认定无效。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向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性质,但是从根本上不同于经济适用住房,没有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购买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签署的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拆迁安置所得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有效。拆迁所得经适房取得条件标准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取得的核定标准不能等同,不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亦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导致合同无效后,卖房人可以要求买房人返还、腾退房屋、逾期腾退用费并享有房屋所有权;买房人可以要求卖房人返还购房款、税费、装修费、增值损失、评估费等损失。

针对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合同因没有法律等级效力规定导致各地法院认定不一,法院对在限制期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持否定态度,因此一般而言会认定合同无效。其他类型房屋包括央产房,限价商品房,两限房,拆迁安置房(回迁房)等带有福利性质房屋因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均可以买卖,虽然并不会直接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具有较大风险。因此,购房人应当谨慎依法依规买卖房屋,以免蒙受巨大损失。

法律依据及参考案例: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申2743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474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1民终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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