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22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022年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22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两车并没有产生直接碰撞。这种情况,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用一起真实案例告诉你答案。

022年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22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案情回顾

● 2021年9月13日

刘勇(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汽修厂南门附近,正在此时,张超(化名)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出汽修厂大门,左转弯欲驶入道路,刘勇摔倒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

公安部门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检验鉴定后,明确了刘勇的头部及身体受伤情况,并认为其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时未佩戴安全头盔,与伤情有直接因果关联。事故发生时现场无目击证人,事发路段也无监控设施,刘勇受伤后一直无法陈述事发过程。公安部门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刘勇摔倒原因,也无法查证张超驾驶机动车欲进入道路时是否影响刘勇正常驾驶,故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

● 2022年1月27日

刘勇将张超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已产生的医疗费12万余元。在法庭上,原告方提交了事故发生时张超车辆行车记录仪上的一段截取视频,证明刘勇是为了避让张超驾驶的车辆而紧急刹车,同时向左避让才导致事故。

保险公司以两车并未发生碰撞且张超车辆未越过交通路口、刘勇本人在驾驶电动车时也存在操作不当等为由,认为己方不应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022年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22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法院审理

刘勇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摔倒受伤,虽然未与张超驾驶车辆发生直接碰撞,但张超左转弯驶入道路,其影响到刘勇的可能性较大,在无其他证据证明事故是如何发生的情况下,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争议。

张超驾驶的小型客车危险性较大、回避危险的能力也较强,其从修理厂大门出来准备左转弯驶入道路时,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行驶的刘勇而言,客观上造成了危险局面。刘勇短距离内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因紧急刹车而摔倒受伤,与被告张超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张超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勇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尽到必要的观察义务,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事发路口,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且未佩戴头盔,加重了损害结果。因公安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认定张超对刘勇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022年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22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法官说法

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也可能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实践中也有“优者危险负担”的理论,用于解决事故的责任划分,即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法官提醒:希望人们安全出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只要上路行驶或通行,均应做到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动态,尊重各自路权,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电动车驾驶人员应佩戴头盔,规范驾驶。

来源:涪陵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任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70557271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3年1月13日 14:06:10
下一篇 2023年1月13日 14:10:1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