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盗窃次数认定(如何理解多次盗窃)

连续盗窃次数认定(如何理解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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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多次盗窃”是个难题。

一、“多次盗窃”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此处“多次盗窃”的含义是特指的,是专指构成盗窃罪的定罪情节。也就是说,“多次盗窃”影响的是盗窃罪的罪与非罪;而量刑情节中只有“次数”,影响的是盗窃罪轻与重。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简单地说盗窃三次或三次以上就成了“多次盗窃”。要注意“多次盗窃”与“盗窃次数”的不同表述——前者是刑法中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被“固化”在定罪层面的决定罪与非罪的定罪情节,而后者仅仅是影响处罚轻重的量刑情节。

为明确“多次盗窃”的定罪意义而区别于量刑中的“多次”,可以考虑将后者称作“盗窃次数”。“多次盗窃”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多次盗窃”中的每一次窃取的财物价值都没有达到普通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标准这是“多次盗窃”的重要特征。如果有一次达到这个标准了,就解决了定罪的问题,也就不会存在“多次盗窃”的问题。

二是“多次盗窃”的累计数额可以达到“数额较大”但不要求必须达到这个标准。“多次盗窃”考量的是“多次”,反映的是行为人盜窃习性和主观恶性。尽管每一次都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累计数额也不要求必须达到,但并不排除累计数额达到“数额较大”。

三是“多次盗窃”在盗窃罪评价顺序中属于兜底类型。盗窃罪一共分为五种类型: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盗窃行为发生以后,我们首先要考虑够不够普通盗窃罪,即数额型盗窃罪。如果满足了“数额较大”标准,定罪问题就解决了;如果不能进入普通盗窃罪,则按这样的顺序进行考量:“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只有在均不能构成这四种类型盗窃罪的情况下,才考虑是否构成“多次盗窃”。所以,“多次盗窃”中每次的盗窃行为是除了数额较大、入户盗窃、扒窃和携带凶器盗窃以外的一般违法行为。“多次盗窃”之所以入罪,正是因为由多次“一般违法行为”的量变转化为质变。

四是盗窃未遂不影响“多次盗窃”的认定。“多次盗窃”反映出的是由于盗窃成性而对社会的危害,而不以是否既遂为评判标准。这是学界的共识。

五是“多次盗窃”包含两年内因盗窃受过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有人认为已经受过刑法或治安处罚法评价的行为,如果在“多次盗窃”中再次评价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我们认为,已经受过刑法或治安处罚法处分而在两年内再行盗窃的,恰恰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深,盗窃习性难改,当然应该用“多次盗窃”再次进行评价。

二、“多次盗窃”属于数额型还是非数额型

一般认为,“多次盗窃”属于非数额型盗窃。因为将“多次盗窃”并列于数额标准,这是对数额型盗窃的一种补充;如果数额标准可以定罪的就无需考虑“多次盗窃”了。

并且,“多次盗窃”不但每一次盗窃都没有达到较大,对累计的数额也没有要求一定达到较大。但如果累计达到了呢?有人认为,如果累计达到较大了,“多次盗窃”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就会按数额型盗窃罪定罪处罚了。数额型盗窃罪与次数型盗窃罪尽管分属两种不同类型的盗窃罪,但并非井水不犯河水。即使最终按数额型盗窃罪处理了,但“多次盗窃”的意义在于:正是按“多次盗窃”才将任何一次都不够较大的盗窃行为入罪了。所以,对“多次盗窃”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所累计的数额可以达到或者超过较大,但不要求一定达到较大。

综上,“多次盗窃”是根据盗窃的次数决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即虽然每一次盗窃的财物价值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法律因其多次性所产生的危害而将其规定为犯罪。尽管其累计数额可能达到或超过数额较大,但解决入罪问题的,仍靠的是“多次”,所以“多次盗窃”当然属于非数额型盗窃罪之列。

三、“多次盗窃”的核心问题:“多次”的认定

认定多次盗窃中的“多次”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盗窃犯罪往往呈现出多发性、连续性的特点。现实生活中更是存在一些以盗窃为生的“惯窃”。如果把连续盗窃中的每一起盗窃都算作“一次”,那么在一栋办公室楼中对三个办公室连续实施盗窃即构成“多次盗窃”,这样显然扩大了盗窃罪的范围。

所以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认定多次盗窃时,要坚持主客观的统一,即要考察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一个故意或概括的故意还是出于多个故意,在客观上多次盗窃的每一次要有时间和空间的明显间隔性。如果认定一次盗窃就要求空间上的紧密性和时间上的连续性。

“空间上的紧密性”就是“同一地点”,这是认定“多次盗窃”的核心点;“时间上的连续性”就是不间断地实施盗窃行为。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连续地在同一地点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就成立“一次”盗窃行为。这里的“同一地点”强调的是物理上相对独立的空间,如果在同一个小区内的不同居民楼分别实施盗窃,就不能认为是在同一地点——在一个或同一个犯意下,连续在一个居民生活小区如此大范围里大肆盗窃三处以上,如果还被当做一次盗窃的话,那是对刑法谦抑性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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