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林地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用林地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占用林地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用林地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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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客观方面:根据立法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19日《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6日《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属于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数量分别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50%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应以犯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日《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3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10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1)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2)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3)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4)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5)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客体:本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耕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四、案例解读

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武某2、袁某2、武某1经商议,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办事处谢庄村租用耕地后,在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在该租用耕地上私自建设“静然轩酒店”饭店,并予以营业。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该“静然轩酒店”的占地总面积为7.47亩,全部为耕地,所占土地因建房屋及水泥硬化路面严重毁坏的耕地面积为6.95亩,全部为基本农田。案发后,耕地上面的违法建筑和硬化地面已全部拆除,地面平整无硬化,具备耕种条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某2、袁某2、武某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一、被告人武某2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袁某2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武某1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解读:《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武某2、袁某2、武某1三人擅自在农用地上开办饭店,毁坏基本农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五、律师解析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常见情形:

(一)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查,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的。

(二)少批多占农用地的,即部分农用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

(三)骗取批准而占用农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

(四)改作他用是指改变农用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由于非法占有农用地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盗窃、伤害等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相比,不能够及时显现,违法犯罪人常常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即使占用农用地,改变用途也不易被发现,这导致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屡禁不止,生态环境屡遭破坏,刑法对破坏生态资源、土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保持对破坏生态资源和土地资源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张晨景,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类(仲裁员和律师)工作十年,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类,刑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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