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条例全文)

教师作为一类特殊职业群体存在,在管理、考核、任职、行政处分中都需要被保护被尊重。

在目前对教师的处分实践中对同教师主体,学校是否有行政处分权限?

根据具体的处分案例,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行政处罚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最近一部于1998年3月6日发布,后期没有新颁发和宣布废止)等所有的教育教学法规,查找相关的处分描述。

现在我将所有和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教师处分的描述整理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8均描述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作出处分的主体是教育行政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5条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条例全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列举了三种损害学生人身利益的行为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与行政处分(应该解释为三家联合作出);

四、《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7条三种情形均规定“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条例全文)

该规定属于封闭性规定,只针对列举的三种教学行为,由三机构作出具体的处分决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9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这一条属于授权性规定,明确将对教师的处分权限授权给《学校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学校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具体描述是这样的(第4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在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是:部门法规具体规定的适应具体部门法律、法规、行政条例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使用上位法。对于教师的具体处分,有《学校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处罚主体、处分类型、处分程序都有完善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表述情形的,适应该规定。

教育、教师行政管理是行政管理的一部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重复提出强调,学校对教师的处分不能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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