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在什么时间提出(民商事仲裁中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节点!)

本案要点:

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虽然案件重新进入仲裁程序,但仍是对同一纠纷进行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在重新仲裁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第2款

基本案情: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受理本案所涉仲裁案件。2017年8月18日,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在仲裁申请人陈述和固定仲裁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前,仲裁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已经进行的程序,是否有异议”,本案申请人回答“没有异议”;在庭审结束时,本案申请人表示,“截止到目前为止对于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没有异议。

2018年3月29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该裁决作出后,实正共盈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由于仲裁庭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已同意重新仲裁,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程序应予终结。2020年2月26日,法院裁定终结该案审查程序。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本案虽然进入重新仲裁程序,但仍为同一纠纷,实正共盈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并确认对仲裁程序无异议,其行为在重新仲裁过程中仍具有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一审法院不应受理实正共盈公司提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司法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裁定驳回实正共盈公司的申请,并无不当。

管辖权异议在什么时间提出(民商事仲裁中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节点!)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70557271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3年3月22日 12:32:25
下一篇 2023年3月22日 12:34:3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