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回购细则(上市公司回购细则解读)

上市公司回购细则(上市公司回购细则解读)

上市公司回购细则(上市公司回购细则解读)

回购细则落地,让近期“热情不减”的上市公司回购行为有规可依。

今日晚间,上交所发布实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简称《回购细则》):

一方面通过增加股份回购情形、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为上市公司更灵活、便捷实施股份回购“铺路搭桥”。

另一方面,针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忽悠式回购”等,构建市场约束和监管介入相结合的双重预防机制,最终推动形成长效、共赢和可持续的市场机制。

上市公司回购细则(上市公司回购细则解读)

来看看回购细则的重点:

1、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可回购股份,需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2、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上市满一年;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3、上市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回购股份。

4、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5、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6、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回购的具体实施期限。

7、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的同时,一并披露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等,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

8、上市公司因稳定股价所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并进行预减持披露。

9、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回购股份等信息依法披露前,必须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不得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知情人包括了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为回购股份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回购股份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上述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10、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所得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此前《回购细则》征求意见稿出炉时,引发了市场热议,包括已回购股份的减持、回购股份的用途变更、新旧规则的衔接安排、回购资金来源、回购提议、回购事项的披露等方面,在正式发布的版本中,这些内容均得到专业人士和监管人士的回应。

据悉,深交所的回购细则也将发布。

关注点一:已回购股份可以出售,是利是弊?

《回购细则》允许上市公司出售已回购的股份,部分反馈意见及媒体报道担心该做法暗藏套利空间,会造成公司低买高卖,滋生操纵股价、炒股盈利等问题,由此认为已回购股份应当全部注销,不能出售。但也有不少意见认为,为了给回购打开制度空间,应该允许已回购股份在二级市场流通,但需进行特别说明和限制。还有意见认为,已回购股份不仅可以减持,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减持方式的多样性,增加如协议转让、定向转让等减持方式。

对于该问题,有业内人士表示,公司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回购,是本次《公司法》修改新增的一项重要回购情形:

一方面,公司出现股价破净或短期内大幅下跌30%以上的情况,往往源于市场出现较大幅度波动,难以事先预计。

另一方面,公司在短期内筹集资金实施回购,可以避免股价出现连续非理性下跌,但也可能导致占用生产经营资金,面临比较大的资金压力。在此情形下,允许后期通过二级市场卖出所回购的股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司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公司董事会做出快速反应和决策,以及时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从这个角度来看,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的回购,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半被动式”回购,与其他情形的回购有所不同。允许该情形下出售所回购的股份,可以为其提供更为灵活的市场化手段,有助于这部分公司在紧急情况下更好地平衡股份回购和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可以视为鼓励股份回购的必要制度尝试。

目前,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已明确规定,“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出售。”现在沪深两所的《回购细则》根据该规定明确了公司出售已回购股份的具体条件、程序及预披露等内容。

关注点二:新增4项减持约束措施

在前期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回购规则》还新增了4项减持约束措施,从多个维度作出更严格的约束:

一是要求做到“有言在先”,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回购的股份,拟用于未来集中竞价出售的,公司必须在披露回购方案时就予以明确,否则此后不得再变更用于出售;

二是将已回购股份减持前的持有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三是参照减持新规控制减持节奏,要求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以减少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四是要求公司将减持所得的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这么一来,共有9项减持要求,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有5项约束,包括了持有期届满6个月、敏感信息窗口期不得减持、每次减持数量限制、减持价格申报限制及预披露等5项要求。上交所相关人士表示,这主要是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市场操纵”“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记者了解到,公司实际上无法利用出售已回购股份操纵利润,此前市场的相关担忧可能是没必要的。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股份回购、出售或注销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出售已回购股份所得如果高于原回购成本的,其差额并不能计入当期损益,应当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有了前述制度安排和约束,公司想通过出售已回购股份来操纵股价和套利并非易事。

关注点三:强化特定股东减持要求,防范借机牟利

本次正式发布的《回购细则》从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强化特定股东减持的相关要求:

一是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回购的,考虑到回购事项首次披露时即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将对上述特定主体限制减持的时点前移至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时;

二是进一步强化包括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在回购期间的减持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时,一并披露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提议人、持股5%以上股东问询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并根据回复充分提示减持风险。

这强化了特殊主体回购期间的减持限制和披露义务,此前市场有声音认为,回购制度可能成为掩护特定主体减持、“割韭菜”的工具,认为应扩大公司回购期间股份减持的受限主体范围,不应允许公司边回购其股东边减持。

业内人士表示,若完全限制相关股东在所有回购情形的回购期间减持,不仅会打击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也不符合实际情况。监管层为了防止回购为大股东减持“抬轿子”,有相应的监管安排,如明确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公司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进行股份回购的,上述特定主体不得在回购期间减持本公司股份。

关注点四:防范“忽悠式”回购,规范回购股份用途变更

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司在回购方案中明确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并明确上下限、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本次正式发布的《回购细则》在此基础上,增加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负面清单”。具体包括:

一是回购股份拟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二是回购股份拟用于未来出售的,应当在一开始即予以明确并披露,否则不得出售。后续,交易所将在规则执行过程中,对公司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行为予以重点关注和监管,发现存在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司法修改决定将已回购股份的持有延长到3年,上市公司变更已回购股份用途确有客观需要,因此《回购细则》允许公司确有正当事由的,可以按规定对回购方案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同时,前期多家公司在回购方案中披露了多个回购用途,需要加强引导和监管,避免随意变更或者终止产生不利影响,规范公司的变更行为。

关注点五:确定了过渡期安排,3个月时间明确回购用途

针对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事项,上交所在规则发布通知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是明确存量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则适用。对于《回购细则》施行前披露的回购方案未实施完毕的,在新规施行后继续实施时,应适用新规关于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

二是给予上市公司3个月时间明确存量回购股份方案的具体回购用途。《回购细则》施行前,不少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方案包含多种用途但未明确具体情况。为明确市场预期,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明确各用途具体拟回购的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

若公司如果确因遵守新规要求无法按期完成回购的,可以根据新规延长回购实施期限,以确保其有较为充足的回购时间完成回购,但需要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关注点六:上市公司回购热情高涨

Wind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26家A股公司发布股份回购预案或预案修订案,修订的公司多数上调了预案金额。此外,2019年以来超过100家上市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热情延续。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全年回购金额近7倍于2017年。2014年-2017年四年间回购股份金额分别为91.99亿元、109.30亿元、50.30亿元、98.69亿元,仅2016年回购金额超过百亿,四年累计回购350.29亿元,相当于2018年全年的57%。

上市公司回购细则(上市公司回购细则解读)

川财证券分析师邓利军表示,上市公司热衷回购主要四个好处,一是可以起到稳定股价的作用。大部分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都是在股价下跌过程中操作,由于金额并不巨大,本身对市场的影响甚微。但是回购可以向投资者彰显公司的决心和信心,有利于稳定股价。二是回购的股份如果进行注销,可以优化资产结构。三是回报价值投资的长期股东,对于现金流较好的优质企业,回购的股份注销后,可以提高流通股东的股票价值。大股东实现了市值管理,流通股东享受到了相关利益,有利于鼓励投资者进行价值投资。最后,还同时促进了可转债的市场。根据新的《公司法》条款,回购的股份还可以用于可转债。实质上实现了用股票来偿债,变相拓宽了公司的融资渠道,可转债发行将更受到欢迎。

邓利军认为,短期来看,符合新政相关要求、账面现金充裕的公司可能进行股票回购;中长期来看,基本面良好、创造现金流能力强的公司更可能回购,但也需警惕蹭热点、忽悠式回购的企业。

上交所表示,还根据《回购细则》同步修订了股价回购相关配套公告格式指引,提高规则友好度,方便公司编制、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回购报告书、回购进展和结果等公告。同时重申将强化回购自律监管,防范和严肃查处利用回购实施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新股份回购制度的正向作用,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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