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管理办法判多少年(中国枪支判刑标准)

枪支管理办法判多少年(中国枪支判刑标准)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时间及地点、经过、持续过程。

(2)枪支、弹药的种类(①枪支: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②弹药:手榴弹、军用子弹、气枪铅弹、其他非军用子弹;)及数量。

(3)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资格。

(4)枪支、弹药的来源(①合法配备、配置;②非法购置;③第三人转存;④借用、租用、受赠、捡到的枪支、弹药)、下落。

(5)违反枪支管理法的具体情形(①无配备、配置枪支、弹药资格而持有;②配备、配置枪支、弹药资格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拒不交出;③虽有配备、配置枪支、弹药资格,但将枪支、弹药携带依法禁止出入的场所、区域)。

(6)犯罪嫌疑人拥有配备、配置枪支、弹药资格的,其使用枪支、弹药的区域范围。

(7)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①明知没有枪支、弹药配备、配置资格,或配备、配置资格被消除,而持有枪支弹药;②明知枪支、弹药被限定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持有,而超出地域范围持有)。

(2)犯罪原因、动机(谋取非法利益、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侵害的过程及遭受损害的情况。包括:

(1)遭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过程。

(2)遭受损害的情况(①人员伤亡及数量;②财物损毁及价值)。

(三)证人证言(含被害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

1.现场目击证人、被害人家属及其他知情人员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持有枪支、弹药的时间、地点、过程。

(2)枪支弹药的种类、特征及犯罪嫌疑人获得枪支弹药的具体情况。

(3)犯罪嫌疑人使用枪支的时间、次数及过程。

(4)被害人遭受侵害的过程及结果。

(5)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有关人员的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枪支、弹药持有资格情况。

(2)所在单位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3)枪支弹药的种类、特征及犯罪嫌疑人获得枪支弹药的具体情况。

(4)所在单位通知犯罪嫌疑人上交枪支、弹药的情况。

(5)犯罪嫌疑人使用枪支、弹药法定或规定的区域范围。

(四) 物证

1.实物物证。包括:枪支、弹药实物等。

2.痕迹物证。包括:枪弹痕迹、指纹痕迹等。

3.涉案实物及痕迹照片。

(五)书证

1.犯罪嫌疑人配置、配备枪支、弹药的资格证书。

2.购买枪支、弹药的票据、存根。

3.用枪登记表、持枪申请、持枪审批手续等。

4.公务用枪花名册、民用枪支花名册,枪支弹药库账簿等。

5.被害人遭受损害的医疗诊断结论、医疗票据等。

6.被侵害财物的购物发票、票据等。

7.同案犯之间的书信、电报、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等联系凭证。

8.犯罪嫌疑人有枪支、弹药持有资格的,所在单位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六)鉴定意见

1.与人有关的鉴定。包括:

造成人员伤亡的法医鉴定等。

2.与物有关的鉴定。包括:

(1)枪支、弹药杀伤力、属性的刑事技术鉴定。

(2)造成财产损失的估价鉴定。

(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枪支、弹药藏匿场所)。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人员。

(2)现场方位、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

(3)枪支、弹药及其他涉案物品的具体位置。

(4)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①对共同犯罪嫌疑人、枪支弹药藏匿场所、枪支弹药及包装等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嫌疑人、枪支弹药及包装等的辨;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视听资料(①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的视频资料;②其他监控视频)。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勘验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等的录像资料等)。

2.电子数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网上购买枪支、弹药的电子数据。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①刑事判决书、裁定书。②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③不起诉决定书。④行政处罚决定书。⑤其他证明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4.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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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办案实务

转自:法纳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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